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3.行政許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4.索賠權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5.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6.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7.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
8.風險承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2018年案例分析題)
10.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2)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11.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12.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2020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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