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變更 |
1. 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或者標的的變更,但合同性質和標的性質并不改變。 2. 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份有效,對已經(jīng)履行的部份沒有沒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轉讓 |
輕利的轉讓 |
1.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通知即可。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的,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 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雙方相互欠錢,債權轉讓。如80萬的債權先到期或同時到期,才可以向第三債權人抵銷。 4.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債權無效),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5.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6.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但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注意: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等,由債務人負擔。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
合同義務轉移 |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份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約債權人同意,否則: 1. 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2. 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 3.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 |
合并,分立 |
1.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即,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承擔連帶責任。 |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解除 |
約定解除(雙方) |
協(xié)商解除 |
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約定解除權 |
在訂合同時,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當事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 |||
法定解除(單方) |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如水災,地震。 注意: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發(fā)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延遲發(fā)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合同解除的程序 |
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 |||
合同解除的效力 |
1. 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 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
[新增]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
抵銷 |
1.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各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如一方有形的,一方無形的不能抵銷),但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 想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 下列三項債務不能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 |||
提存 |
提存:債務人想要履行債務,但找不到債權人,可以提存。 | |||
可以提存的情形 |
1.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給你,你不要。 2. 債權人找不到了。 3.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 |||
通知義務 |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不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 |||
提存的法律效力 |
1.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債。 注意:這些跟債務人無關。 | |||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注意,不是歸債務人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