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zhí)行關系:強制執(zhí)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即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3)繼續(xù)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因被執(zhí)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4)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九)欠稅清繳制度
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2)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稅務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zhí)行。
②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鄞箢~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芏悇諜C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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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
2.稅款的追征。
多繳納稅款與少繳納稅款的原因及稅務處理
情形 |
原因 |
處理 |
稅款的退還 |
|
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無限期) |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 ||
稅款的追征 |
稅務機關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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