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zhí)行措施:
(一)訴前權利保全:
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chǎn)保全的措施。
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是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項請求權。
2、提出請求的前提:1要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2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提出請求的時間為在起訴前。
4、提出請求的對象是各級人民法院。
(二)訴前證據(jù)保全:
為制止侵犯行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
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三)法院依法處置權:
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四、著作權糾紛的調處:
著作權糾紛: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間,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fā)生的爭執(zhí)。著作權侵權的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的糾紛
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調處著作權糾紛的三種途徑:
1、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的和解。
2、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著作權糾紛進行裁決。
3、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主要程序
五、著作權的管理:
(一)著作權的行政管理:
分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國家版權局作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局(處)]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下列行為: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2、涉外侵權行為。
3、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
版權局(處)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機構,受地方政府領導,與國家版權局無行政隸屬關系,在業(yè)務上受其指導,執(zhí)行其交辦的工作。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
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報酬分發(fā)給著作權人的活動。
我國目前已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和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以協(xié)調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
管理組織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權人、表演者、演出團體等組成的按國家規(guī)定設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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