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銀行業(yè)相關職務犯罪
8.4.1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qū)別在于: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有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如私營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合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等)的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財產在內的公共財產。三是刑法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刑法最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貪污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8.4.2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與職務侵占罪主體一樣,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8.4.3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8.4.4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本罪屬于瀆職犯罪。
本罪客觀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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