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資產轉移的概念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yè)(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fā)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企業(yè)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意味著該項金融資產發(fā)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例如,企業(yè)將收取貸款本金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將收取貸款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將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將收取應收款項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等等,均屬于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二是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指企業(yè)收到轉移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其金額往往與該所轉移的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會存在一些機構(如服務機構等)代收現金流量的情況,這些代理機構不屬于最終收款方。
例如,商業(yè)銀行將附追索權或不附追索權的信貸資產出售給買方,同時受買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貸資產本金和利息,并將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時交付買方。這里的商業(yè)銀行不屬于最終收款方。企業(yè)發(fā)生的短期墊付款項,比如墊付期限不超過3個月,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上述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也就是說,企業(yè)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
但是,由于企業(yè)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yè)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此時,由企業(yè)收取所轉移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并且及時地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yè)在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之前,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
但是,如果企業(yè)是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款項,并且合同約定可以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的,企業(yè)可以將收取的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投資方式僅限于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不能進行實物資產等投資。同時,企業(y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yè)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yè)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yè)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其他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適用于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在稅務處理上,金融資產轉移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yè)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金融資產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產還是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轉移,還是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均屬于轉讓財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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