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計稅問題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可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
【典型例題8】某學校四位老師共寫一本書,共得稿費35000元,其中1人得主編費5000元,其余稿費四人平分,其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為:
『正確答案』(1)四人應各自扣除費用
(2)主編應納稅=(5000+30000÷4)×(1-20%)×20%×(1-30%)=1400(元)
(3)其余三人各自納稅=(30000÷4)×(1-20%)×20%(1-30%)=840(元)
(十二)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1.符合規(guī)定的退職費免征;
2.對于不符合規(guī)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所取得的退職費收入,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以原工資為標準劃分若干月份,劃分后如果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典型例題9】楊某2010年12月31日取得不符合標準的退職費20000元,其月工資為2500元,楊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劃分月份:80000/2500=8大于6,按6個月計算。折月工資=20000/6=3333.33
應納個人所得稅=[(3333.33-2000)×10%-25]×6=650(元)
(十三)關于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稅問題。
1.職工從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以超過部分除以個人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以商數作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典型例題10】楊某2010年12月31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其在企業(yè)工作年限為10年,領取經濟補償金80000元,其所在地區(qū)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2000元,楊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繳稅的部分=80000-3×12000=44000,折月工資=44000/10=4400
應納個人所得稅=[(4400-2000)×15%-125]×10=2350(元)
(十四)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十五)辦理補充養(yǎng)老保險退保和提供擔保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1.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yè)性補充養(yǎng)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xù)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2.個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十六)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七)企業(yè)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1.企業(yè)為股東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yè)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yè)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2.上述企業(yè)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yè)的資產,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十八)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見下表)
1.股票期權所得
企業(yè)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yè)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股票期權是否可公開交易 | 不公開交易 | 授權 | 一般不征稅 |
行權前轉讓 | 工資薪金所得 | ||
行權 | 工資薪金所得(公式見例題) | ||
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 | 財產轉讓所得(境內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
行權后不轉讓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公開交易 | 授權 | 按授權日股票期權市價,按工資薪金征稅 | |
行權前轉讓 | 財產轉讓所得 | ||
行權 | 不計算征稅 | ||
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 | 財產轉讓所得(境內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
行權后不轉讓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注意: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能按照上述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所得額為其從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該股票價值的差額。
除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或存在與該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情形外,購買日股票價值可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數額來確定。
【典型例題11】王先生為某上市公司的員工,公司2010年實行雇員股票期權計劃。2010年3月1日,該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價3元/股;該期權無公開市場價格,并約定2011年6月1日起可以行權,行權前不得轉讓。2011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價購買股票10000股,當日該股票的公開市場價格8元/股。計算王先生6月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8-3)÷12×15%-125]×12=6000(元)。
附:員工行權日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價-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區(qū)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guī)定月份數
規(guī)定月份:取得期權的境內工作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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