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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zhuǎn)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zhì)量保證期的,適用質(zhì)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guī)定。
4.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5.試用買賣合同
(1)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2)視為購買
①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谠谠囉闷趦(nèi),如買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應視為同意購買。
③在試用期內(nèi),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3)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nèi)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①約定標的物經(jīng)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诩s定第三人經(jīng)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奂s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調(diào)換標的物;
、芗s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退還標的物。
6.招標投標
(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
(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
(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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