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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1.留置權的性質(zhì)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chǎn)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zhì)權,該動產(chǎn)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chǎn)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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