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及其對明朝立法的影響。
明初統(tǒng)治者吸取元朝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國之初就非常重視法制建設,提出“重典治國”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導思想,這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均有著深刻影響。
(1)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審時度勢,提出“重典治國”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國”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爸氐渲卫簟保敢試绤柺侄尉S護統(tǒng)治集團內部秩序。“重典治民”則是嚴厲鎮(zhèn)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行為,以維護皇權為核心的社會統(tǒng)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統(tǒng)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傳統(tǒng)“德主刑輔”原則,并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說,進一步推崇“禮法并用”的思想。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的鎮(zhèn)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wěn)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chuàng)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并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第一,明太祖設立“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強調法制宣傳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設專人定期講讀“大誥”內容。這種結合立法與法制宣傳的思想及實踐,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對穩(wěn)定明朝社會秩序發(fā)揮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國城鄉(xiāng)設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還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xiāng)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3)法貴簡嚴。明初統(tǒng)治者認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過于復雜,司法官員無法掌握,百姓無法知悉,致使貪官污吏舞弊弄法。為此,明太祖確立立法原則,即“法貴簡嚴”,法律簡單,官吏無從作弊;法律嚴厲,百姓不敢輕易犯法。
第二節(jié)明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單選]在明朝最為普及的法典是《大誥》。
[單選]明代與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條例。
[多選]明太祖創(chuàng)制的《大誥》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xù)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等四編。
[多選]《大明會典》匯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洪武禮制》、《諸司執(zhí)掌》等內容。
[名詞解釋]教民榜文:也稱榜文,由皇帝發(fā)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諭旨或經皇帝批準的官府告示、法令和案例。
[簡答]簡述《大明律》的結構及特點。
《大明律》分7篇,30卷,460條。編纂體例不同于前代律典,《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篇,律下按事項分成30門類!洞竺髀伞肥侵袊ㄖ剖飞嫌忠徊烤哂写硇缘穆傻。其特點主要有:第一,體例結構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結合傳統(tǒng)的以事項分類的編制體例,門類劃分較細,便于檢索。第二,律典文字淺顯,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圖》、《五刑圖》、《六贓圖》等圖表,有較強實用性!洞竺髀伞凡粌H反映明初統(tǒng)治者注重立法與嚴于修律,而且相較以往律典也有所發(fā)展。
第三節(jié)明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廷杖盛行于明朝。
[單選]明朝廢除宰相后,中央實際上的決策機構是內閣。
[單選]為了規(guī)范市場活動,保證公平交易,被明律認定為擾亂市場的不法行為是把持行市。
[單選]明朝官方的對外貿易方式是朝貢。
[單選]明朝官吏選任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徑是科舉。
[多選]明朝契約的種類主要包括買賣、借貸、典當、租賃。
[多選]明朝對官吏的考核結果可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
[名詞解釋]充軍:是將犯罪人發(fā)至邊遠地區(qū)充當軍戶,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名詞解釋]違禁取利:借貸契約方面,明律規(guī)定利率為月利不得過3分(3%),利息累計不得超過原本。
[簡答]簡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則。
第一,確立比附原則。明律規(guī)定,律條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應比照最相近的律條定罪量刑,或加重或減輕刑罰,并上報刑部轉呈皇帝批準。
第二,化外人相犯確立屬地主義原則。明朝改變以往的規(guī)定,對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進行處理,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屬地主義原則,不再采用屬人主義原則,與唐朝規(guī)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也是明朝加強專制主義統(tǒng)治的體現。
[論述]試述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明萬歷二十年(1592)內閣首輔張居正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這種新的賦稅制度。
“一條鞭法”是將各種類型的賦役并為統(tǒng)一的貨幣稅予以征收的賦稅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各州縣的田賦、雜稅和差役合并,統(tǒng)一征收;二是田賦除部分地區(qū)征收米糧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銀;三是各項雜稅和差役等統(tǒng)一折算成白銀,平攤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賦稅實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負責征收和解運。因此,“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項目和手續(xù),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賦役合一,以繳納銀錢代替力役,使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削弱;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擴大貨幣的流通范圍,推動明中葉以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fā)展。
第四節(jié)明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明朝在省級設置掌司法與監(jiān)察的機構是提刑按察使司。
[單選]明朝在州縣以下設申明亭,雖非正式的政權機構,但依法具有調停民間糾紛的職能。
[單選]明朝在暑熱季節(jié)來臨前對在押未決囚犯進行清理發(fā)落的制度稱為熱審。
[單選]明代設立的擁有巡查緝捕之權的軍事特務機關是錦衣衛(wèi)。
[多選]明朝中央司法機關號稱“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詞解釋]大審: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與朝廷高級官員會審在押罪囚的制度。
[簡答]簡述明朝會審制度特點。
明朝會審制度是傳統(tǒng)審判制度日趨完善的一種表現,其特點有:第一,參加會審的均為朝廷高官,主要針對的是疑難案件或大案;第二,監(jiān)察機構在會審中占據重要地位;第三,會審主要是眾多官員會同審理,為皇帝的最后裁決提供意見。因此,會審制度是中國傳統(tǒng)審判制度“慎刑”的體現,對于清理積案、監(jiān)督各級司法機關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現,體現了在司法領域內君主專制集權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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