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律師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正當代理的權限范圍內(nèi)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的特點
1、代理律師與被代理人應具備的法定資格
2、代理律師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3、代理律師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進行訴訟活動(例外: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定代理,這是公民在贍養(yǎng)、工傷、請求國家賠償和依法請求發(fā)給撫恤金等特殊情況的律師民事訴訟代理,此種代理也必須依據(jù)當事人的請求范圍而進行)
4、律師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意義或重要性
1、由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2、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是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需要
3、律師承擔民事訴訟代理,有利于法院正確處理案件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圍
1、當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訴訟人
4、集團訴訟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組織的代表人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代理案件的范圍
凡是依照民事法律關系所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方面的案件,
依照婚姻法律關系所產(chǎn)生的案件,
依照經(jīng)濟法律關系和勞動法律關系所產(chǎn)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關系所產(chǎn)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師都有權依法進行訴訟代理活動。
★民事訴訟代理與民事代理的關系
聯(lián)系:民事代理是民事訴訟代理的前提和基礎,而民事訴訟代理又是為民事代理服務的。
區(qū)別:
1、屬于兩種不同的范疇。民事代理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代理屬于程序法上的范疇。
2、代理的范圍不同。
3、兩種代理制度的性質(zhì),代理權的中止和終結等都各有其特點。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刑事辯護比較)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代理律師不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只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特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不是訴訟主體,而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權利
1、律師依法執(zhí)行民事訴訟代理職務時,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師的訴訟代理詞,不得強迫律師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代理行為。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查閱案件的證據(jù)和材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diào)查。
3、律師認為人民法院開庭的日期太倉促,有權申請延期審理。
4、律師在法庭上,經(jīng)審判長許可,有權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有權申請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有權對當庭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jù)提出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
5、律師發(fā)現(xiàn)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提出無理或違法要求的,有權拒絕擔任代理人,或者解除與被代理人的委托關系。
6、律師根據(jù)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范圍,有權處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
7、對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律師認為確有錯誤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復議。
8、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協(xié)議等法律文書,律師認為在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有權代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再審或者申訴。
9、律師依法在代理權限內(nèi)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10、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對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執(zhí)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fā)、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義務
1、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必須遵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
2、律師必須在業(yè)務活動中,認真貫徹執(zhí)行和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制。
3、律師必須忠實于案件的事實真相,忠于國家的法律,忠于職守,做好民事訴訟的代理業(yè)務。
4、律師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代理工作后,應依法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nèi),盡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沒有特殊情況的出現(xiàn),不得中止或終結代理工作。
5、律師在業(yè)務活動中應認真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對接觸到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問題,必須嚴加保密,不得泄露。
6、律師代理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接受的委托,禁止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向當事人收取報酬。
7、律師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伙同委托人歪曲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
8、律師應當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不營私舞弊,不得對當事人挾嫌報復,敲詐勒索。
9、律師收到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必須按照通知日期準則出庭,不得借故遲到、早退或不到庭,以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10、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1、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jù),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jù),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的證據(jù)。
1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律師出庭執(zhí)行職務,必須遵守法庭的各項紀律,維護訴訟秩序,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事。
★特別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qū)別
1、特別代理涉及到的是重大訴訟行為問題;一般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訴訟行為的問題。
2、特別代理涉及到實體權利義務問題;一般代理涉及的是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3、在特別代理中,律師應對代理的主要問題作出決斷性的表態(tài);在一般代理中不需要作出這種性質(zhì)的表態(tài)。
4、律師在特別代理中是獨立性的代理行為;在一般代理中只是協(xié)助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
代理權限的變更,無非是增大代理權限或者縮小代理權限兩種情況。
代理權限的終結。律師民事訴訟代理權限一般是在法院審判案件結束后,或者對案件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協(xié)議生效之后而告終結。
★轉托代理,又稱為復代理,也叫轉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和在某種特殊條件下,為了切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將一部或全部的代理權轉委托其他律師代理的訴訟行為。
委托人如果在授權委托中授予了被委托人轉委托的權利,自然可以實行轉委托;但轉委托的權限必須限于原委托的范圍。在原委托書中未規(guī)定代理人轉委托權利的,由于代理律師是在十分緊急的情況下進行訴訟活動,如不及時參加訴訟,必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因此,可以在未經(jīng)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轉委托其他律師代為訴訟;事后應得到委托人的承認或認可,否則,應由代理律師對轉委托律師的行為負民事責任,而不應由被代理人負責。
3、民事訴訟中的轉委托代理不同于另行委托代理
律師在上訴審程序中的代理:
提出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jù)
1、一審裁判認定事實上的錯誤。
2、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3、一審裁判在違背法定程序上的錯誤。
律師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的代理
凡是決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條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律師的代理與第一審程序中的代理基本上相同。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律師的代理基本上與第二審程序的代理相同。當然,律師在代理中,可以同時請求撤銷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兩審判決或裁定,也可以只要求撤銷第二審的判決或裁定。
★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代理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師代理的意義
有利于正確、合法的處理涉外民事案件
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利于宣傳法制,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我國改革開放事業(yè)的發(fā)展。
★律師代理涉外民事訴訟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1、優(yōu)先適用特別規(guī)定的原則
2、外國人和中國人權利與義務同等的原則
3、對等原則
4、主權原則
注意: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寄給中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構證明,還必須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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