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1)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zhì),投保人交納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后,保險單就具有相當?shù)默F(xiàn)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單所具有的現(xiàn)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quán)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4)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合同屆滿2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提示】要么“滿2年”,要么“無民事行為能力”,二者符合其一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二者均不符合,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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