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考前提示講義匯總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
構成 | 制定/發(fā)布機關 | 效力層級 | |
會計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1 | |
會計行政法規(guī) | 國務院 | 2 | |
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部門規(guī)章 | 財政部 | 3 |
會計規(guī)范性文件 | 4 |
2.會計法律
(1)《會計法》
(2)《注冊會計師法》
3.會計行政法規(guī)
(1)《總會計師條例》
(2)《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統(tǒng)一指導、分級管理”
2.規(guī)范的制定
(1)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2)具體辦法
①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批準;
、谥袊嗣窠夥跑娍偤笄诓俊獋浒浮
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并非事必躬親、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
4.行業(yè)自律管理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中國會計學會
三、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2.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3.對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2)用電子計算機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
(1)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原始憑證送交會計機構,原則上最遲不應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3)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的更正
①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谠紤{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出現(xiàn)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2.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1)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為依據;
(2)除結賬、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shù);
(3)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負擔的單位。
(三)會計賬簿
1.分類
標準 | 分類 | |
用途不同 | 序時賬簿(日記賬) | |
分類賬簿 | 總分類賬 | |
明細分類賬 | ||
備查賬簿(輔助賬簿) | ||
外形不同 | 訂本式、活頁式、卡片式 |
2.總賬、庫存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賬。
3.依“法”設賬;禁止賬外設賬。
4.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5.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四)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
(1)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會計報表附注;
(3)財務情況說明書。
2.編制要求
(1)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
、倨髽I(yè)應當根據實際發(fā)生的交易事項,以及經過審核的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編制。企業(yè)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②企業(yè)負責人對本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編制時間
①企業(yè)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趪医y(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guī)定。
(3)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當期報表的列報至少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shù)據及相關說明。
(4)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
3.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1)企業(yè)依法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2)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yè)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3)簽章
由企業(yè)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yè),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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