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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yè)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由于土地租賃合同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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