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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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請根據(jù)背景材料,按要求回答問題)
第 61 題 背景:某橋梁工程由A公司承包,其中的樁基施工分包給B公司,為了搶工期,在總進度計劃尚未編成的情況下,先行與B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B公司的項目部按分包項目的工程量、施工方案及計劃投入的工、料、機,編制了樁基施工進度計劃。A公司事后發(fā)現(xiàn)B公司的這個進度計劃與A公司剛編完的總進度計劃不協(xié)調(diào),會嚴重拖后整個工程的總工期,要求B公司重編。
問題:
1.為什么B公司的分包工程進度計劃會嚴重拖后整個工程的總工期?A公司和B公司做法各有什么對錯?
2.應該如何糾正?
【參考解析】:1.B公司進度計劃會嚴重拖后總工期,是因為B公司沒有以A公司總進度計劃作依據(jù),出現(xiàn)了分包進度計劃不滿足總進度計劃的情況。因此,A公司沒有事先將總進度計劃對B公司的分包進度提出進度要求的做法是錯的;但能及時對B公司的進度計劃提出修改要求,履行了對分包工程進度控制的責任,這種做法是對的。B公司未依據(jù)總進度計劃就編制分包工程進度計劃的做法不對。
2.此事發(fā)生的原因很清楚,即A公司未將總進度計劃對B公司進度計劃提出要求,事先納入總進度控制范疇;B公司未以A公司的總進度計劃為依據(jù)就編了分包進度計劃,致使分包工程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嚴重不協(xié)調(diào)。因此,糾正的辦法也很清楚,按上述正確的總包與分包的進度關(guān)系執(zhí)行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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